辽宁省江苏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辽宁省江苏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Liaoning Province Jiangsu Chamber of Commerce
缩 写:LNJSSH.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江苏省的投资方在辽宁省依法注册登记,企业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并经辽宁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团结、交流、协作、服务”为宗旨。大力弘扬“厚德 崇文 实业 创新”苏商精神,团结驻辽苏企及社会各界有识之士,积极开展信息交流,树立良好职业道德风尚,开拓进取,勇于创新,进一步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扩大营销市场,促进辽苏商贸交流,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协调各方关系,为会员排忧解难,调解纠纷,维护会员在社会生活和经营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引导会员争做爱国、敬业、遵纪、守法的经营者,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从而提高发展水平,为繁荣江苏和辽宁经济、增强国力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辽宁省民政厅。本会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春德街6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主要有以下工作任务:
(一)为会员单位搭建对外交往、商务考察、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平台,帮助和支持会员之间开展多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协助江苏企业了解辽宁的投资环境和政策背景,联络更多的江苏企业、民间资本来辽投资。
(二)依法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帮助和协助会员单位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协调处理各种疑难复杂问题。
(三)帮助和解决会员单位经营中遇到的政策性及行业性难题,维护同行业之间的良好竞争秩序,协调解决行业间的具体问题。
(四)配合辽苏两省有关招商引资活动,为江苏企业向辽宁发展及辽宁企业向江苏发展提供有关服务。
(五)为会员企业提供人才、科技、管理、法律、法规、会计、审计、融资、咨询等服务。
(六)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展览、经贸洽谈、社会交往等相关服务,建立资源共享平台,促进苏企共同发展。
(七)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江苏在辽企业中的优秀企业,优秀工商界代表人士的评选和推荐工作,并组织推介会员单位的经营管理经验和先进典型的事迹。
(八)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两地政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组织安排有关省、市领导或上级机关赴会员企业视察指导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是江苏籍的投资者在辽宁省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种性质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个体工商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会的活动;
(二)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大会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会会费标准(另外行文):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超过半年时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正常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取消该会员资格,并收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企业违犯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同行业制裁、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会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会每四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组织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数的1/3。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推荐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并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选举产生;
(五)决定重大项目的投资、开发;
(六)决定商会重大资金的收支;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八)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网络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成员达到50名以上时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各一人。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若干名,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兼职秘书长从理事或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专职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兼职秘书长候选人由入会企业中的优秀企业家担任。本会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善于团结协作,热心公益事业,社会信用良好;
(二)熟悉行业情况,被业内公认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
(三)热爱商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聘任秘书长除外)。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开展与商会有关的其他重大活动;
(五)制定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讨论本会发展的计划、目标。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落实理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五)负责与地方政府、机关以及兄弟省市区商会间的沟通、协调、联络工作;
(六)具体负责商会各种会议的组织准备工作,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监事会设立监事长。监事长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选举产生。
监事长的职权是:
(一)根据商会章程,监督本会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种业务活动;
(二)监督本会重要人员调整、任用;
(三)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
(四)参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专职监事长列席);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长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长不得与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常务理事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五章 党的组织
第三十三条 商会党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在社会团体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贯彻执行党的全部工作的基础和保证,是商会的政治核心。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十四条 根据商会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本地区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党组委员会或党支部。
第三十五条 商会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四年。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六条 商会党组织的基本任务: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两省业务部门的指示,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团结广大群众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组织党员和领导干部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三)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参与商会重大问题、商会重要人事任免、经济活动等决策,听取和审议商会建设工作规划,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商会的贯彻落实;保证监事会和会长依法行使职权;保证会员在商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建议,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对要求入党的积极份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五)监督党员和干部严格遵守法规、党纪,自觉抵制各种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对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政治规矩的党员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必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 必须由本会主要领导监督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反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举办展览会、展销会等大型活动,应在事前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开展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跨组织、跨领域等活动,以及组织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开展评比、达标、排序、表彰、比赛活动应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议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商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6年3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第三届一次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辽 宁 省 江 苏 商 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